案例解析

张某与滨州某某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张某系滨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5年7月30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鲁162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滨州某某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80250元。经向博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因滨州某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9)鲁1625执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2月1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向滨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00元。2020年4月14日,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某某。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裁判理由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系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说认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本案中,张伟对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享有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已经具备了撤销权。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