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被亲生父母嫌弃的孩子该何去从?

 

                        -----莫同所郭学敏

基本案情

金某,女,1990年出生,2018年春天经熟人介绍与魏某男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2日婚生子魏金仔出生,孩子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经济压力增大,加之金某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抚养孩子身上,金某变得很焦虑,而原本脾气大的魏某男变得更加暴躁,不愿回家,经常夜不归宿,两人矛盾频发,互相殴打,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时,谁都不愿抚养魏金仔,2015年冬天,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魏某男抚养。

本案争议焦点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魏金仔的抚养权归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婚后还生育一子,应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相互推诿,均不愿让孩子跟己方生活,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为: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魏某男离婚。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基于家事审判的重要基本原则,维护公序良俗,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