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申请抵押权登记材料虚假时登记机关应当撤销

申请抵押权登记材料虚假时登记机关应当撤销

基本案情

毛某与赵某于2005年11月15日在滨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滨城区五四小区某房屋归毛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毛某一直在该处房产居住。2009年7月27日,赵某持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明,与抵押权人闫某共同向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借款总额为10万元,期限自2009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26日。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后,于当日为闫某颁发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2010年11月4日,毛某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毛某所有,得到法院支持。后毛某发现涉案房屋被抵押,提供真实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房管局撤销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代理意见

房管局未对离婚协议书、证明的形式履行全面、审慎的审查义务。即便认定房管局履行审查职责,并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因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毛某所有,且赵某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和证明向房管局申请抵押登记,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抵押登记的事实情况、证据充分,所以房管局就涉案房屋为赵某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已经不复存在,毛某要求撤销赵某就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行为的诉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涉案抵押权证。

案例评析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涉案第三人赵某、闫某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提供了登记申请表、两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滨州市滨城区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明、房地产抵押契约。但是经法院核实,赵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系错误、虚假材料,赵某在申请抵押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抵押登记错误,导致房管局作出的他项权证证据不足,故法院作出撤销抵押权证的判决是正确的。

承办人:杨恒,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