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 能否得到支持?

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

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在山东某公司工作。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不兑现承诺的薪酬待遇,2020年3月5日陆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补偿金。山东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上述情况,不应向陆某支付,特委托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山东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陆某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仅支持了陆某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该规定,本案陆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的审理范围,且在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此项仲裁请求,其在仲裁时没有仲裁的事项却在起诉时列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所以其更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其在仲裁时没有仲裁的事项却在起诉时列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两项诉讼请求在在程序及实体上均不合法法院判决正确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马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