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律师费是否属于实际损失?

律师费是否属于实际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8日熊某向谭某借款100万元。当日,谭某将出借款分两次汇入熊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8月29日,熊某向谭某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若熊某不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视为违约,出借方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启用实现债权的相关程序,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全由熊某承担现谭某起诉要求熊某偿还本金及因诉讼支持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律师费是否属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熊某应支付谭某因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律师费是否属于原告谭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确认书可以看出若谭某启动为实现债权的相关程序则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违约而导致出借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借贷规定》中的......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在性质上相同,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属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故应当支持而对于律师费的数额问题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律师费虽然往往是在借款之时进行了约定,但实际产生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债权。这部分费用对出借人而言是收回出借资金产生的实际成本,故律师费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且律师费性质与逾期利息不同不应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故本案判决支持了律师费法院判决正确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马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