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庭前会议奠定涉黑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基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于某某为骨干成员,且另外指控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起、强迫交易罪1起、寻衅滋事罪2起、非法拘禁罪1起。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于某某,认为本案中虽然崔某某、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部分违法行为,但是涉案组织的组织特征、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同时明显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辩护律师认为指控于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明显不能成立。另外,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1起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罪名明显不能成立。于是,辩护律师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上果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就相关证据一并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本案结果

庭前会议结束之后,公诉机关做出变更起诉,对于某某不再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不再指控1起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通过庭前会议,辩护人为被告人去掉了包括涉黑在内的4项指控,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心得

涉黑案件辩护时庭前会议非常重要,庭前会议前即对案件做出充分准备、庭前会议时对全案做出精准辩护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庭前会议阶段的良好辩护能够为整个庭审,乃至整个案件的辩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