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刘某某故意伤害被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因生活偶发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

    黎志超、刘春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涉案卷宗进行了复制、查阅,发现本案中存在疑点,张某某的CT检查结果为骨挫伤,但是MR检查结果为骨折,但是鉴定意见在未阐明理由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了MR检查结果,确认被害人骨折,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此外,本案中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一定矛盾。

    刘某某在案发后,对张某某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悔恨之意。

    辩护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案件证据来看,还是从案件性质、后果来看,刘某某均符合不起诉的条件,遂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罪名,在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具备缓刑的基本条件。但是想进一步争取更好的结果,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在没有自首、从犯或被害人过错等诸多情节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实现。因此,需要辩护律师认真查阅卷宗,发现卷宗中的证据矛盾、案件疑点,为检察官提供有益的参考,提示起诉风险,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黎志超、刘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