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两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两倍工资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王某2011年8月10日至某医院工作,从事清洁工一职,2018年11月28日提出辞职,并于2018年12月1日离职。期间,2011年8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现王某向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王某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

争议焦点

    王某主张双倍工资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如果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适用一年的特别仲裁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就本案而言,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处罚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规定。王某2011年8月10日至医院工作,至2012年8月10日满一年,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王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其2019年就二倍工资问题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王某所称的“在职期间”并非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不能因此中断、中止,王某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