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在途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1日,河北甲运输公司为博兴乙化工企业向枣庄丙化工企业运输30余吨化工原料。由于此前双方有过多次业务合作,本次运输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4月21日下午,河北甲运输公司在博兴乙化工企业装载30吨原料后,河北甲运输公司押运人员未对该批货物质检报告确认即运往枣庄。4月22日该批化工原料运达枣庄,在枣庄丙化工企业质检后,枣庄丙化工企业以该批原料被污染拒收。后河北甲运输公司将原料拉回博兴乙化工企业。博兴乙化工企业认为货物被污染是由于河北甲运输公司装原料之前未清洗罐内残留液体,河北甲运输企业认为该批原料在装车之前就不合格,双方对货物造成污染的原因产生争议。博兴乙化工企业将河北甲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赔偿货物损失30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货物受到污染,责任应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协议,但双方对运输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没有异议,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河北甲运输公司在装载前未确认装载货物的质量标准,并且装载前未清洗车辆罐体,不排除货物被罐内残余物质污染的可能性。博兴乙化工企业未将涉案货物的质检报告经河北甲运输公司确认,不排除货物在装货前已经被污染的可能性。根据过错原则,判决双方对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毁损一般是指货物因外观上的损坏而造成的价值减少,博兴乙化工企业在货物托运前未将质检报告交甲运输公司确认,无法证明涉案货物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一审法院适用过错原则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博兴乙化工企业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托运人主张在途运输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应举证证明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的货物状态。本案也提示广大托运人,在货物装载后,一定要求承运人签订货物标准确认书。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