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未成年涉嫌盗窃罪不起诉,彰显法律之爱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伙同董某某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十路天成花园小区北门东侧车棚,将张某某未拔车钥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贵尊牌越野摩托车盗走并藏匿至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二路魏鑫家园7号楼楼下。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60元。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分析认为本案涉嫌盗窃罪罪名成立,因刑法规定盗窃罪起刑的犯罪数额为2000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实施犯罪的董某某与石某某均为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时能减轻40%处罚以下;二、本案石某某是在董某某提议下且在董某某带领下实施盗窃行为,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是较小,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石某某到案后积极认罪,可以认定为坦白,对坦白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20%予以量刑;三、本案涉案的摩托车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基本没有损失;对于盗窃等单纯财产性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四、本案是否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让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关键;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按照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五、本案的另一个难点是犯罪嫌疑人2019年3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综合以上犯罪及从轻减轻的情节,王延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做到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程度。

    诉讼过程

    2019年4月15日石某某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向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分析

    本案虽然是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有前科,走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律有一定困难。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与律师积极沟通有关,更让人感动是遇到的是一位不仅业务精湛,并且怀有爱心的资深女检察官。同时在辩护人帮助下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找到受害人,受害人只说一句话“年轻人都有犯错的时候,我原谅他,给你出谅解书,并且不要任何赔偿,只要孩子将来走正道就可以了”。通过本案辩护,辩护人又一次感觉到了虽然法律是冰冷的没有感情,但是具体实施法律的人群却一群素质高,人品好的检察官,本案彰显了法律与人情结合。律师努力、受害人宽宏大量、检察官的精湛业务与爱心使本案在法律与爱心之间达到了最大的平衡。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