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从因果关系角度谈有效辩护

 ——一起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某某系某河南某运输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5月,其接到一笔运输业务,托运人要求将一批危险物品从淄博运输至东营,张某某遂将该笔业务介绍给了山东淄博某运输公司,淄博运输公司翟某某等人遂组织车辆运输,在运输途中因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检察机关以本案后果严重,一审法院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确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维持原判。

    三、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并非“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人,其只是居间介绍,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要求;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虽然与事故具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与事故的结果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履行了自身职责,主观过失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对此,辩护人积极制定辩护策略,以无罪辩护实现罪轻结果。二审法院虽未予以改判,但并未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犯罪,事故的众多涉案人员主观上均存在过失,有过失、有结果的情况下,更应严格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予以厘清和认定,防止将民事、行政上的因果关系错误地认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因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司法机关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承办律师积极应对,坚持无罪辩护,上诉人得到维持缓刑的结果,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辉国、黎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