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足疗店掩护下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以来,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合伙在滨州某著名酒店经营养生会所,以足疗、按摩为掩护,组织店内技师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由王某某和张某某事先安排好的《上钟表》安排技师去酒店客房给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甚至性服务,费用为1000-2000元不等,嫖客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嫖资,短短的一年经营期间共计涉嫌卖淫363次,涉黄金额达到40余万元。

    二、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白某某本人,在检察院阶段复制了全部案件证据,提出本案辩护观点和指出证据不足之处如下:一、 本案并非涉恶案件而是一般是刑事案件,公诉机关的认定有误;二、本案侦查阶段认定的数额存在错误,将一些合法服务收入归类到涉黄金额之中;三、当事人积极认罪,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两被人被羁押后三个年幼孩子无人照顾,可以考虑其中一人定性为从犯或者是协助组织卖淫,对其可适用于缓刑。

    三、诉讼过程

    2018年2月白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局在巡查中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3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明确认定了本案属于涉恶案件,并且确定卖淫次数为363次,非法牟利401800元。案件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涉案的次数和金额均存在错误,公诉机关将其中的合法服务费剔除后将卖淫次数为降为224次,涉案金额降为128900元,但是起诉书依然认定本案属于涉恶案件。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涉恶案件理由,指出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定性有误,认定本案应该属于一般刑事案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辩护观点,最终判决白某某组织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但是对于同案犯张某某因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家中三个年幼孩子无人照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结果。

    四、办案分析

    本案发生在春节前夕,也正值打黑除恶关键时间段内,又因为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文件中组织卖淫案件情节严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规定中九种案件之一,所以公安局和检察院就依法认定本案为涉恶案件。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涉嫌次数和金额均存在误差,检察院最终将犯罪次数由363变为224次,非法获利由401800元变更为128900元。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属于一般刑事案件,非涉恶案件。辩护经验告诉我们对于案件性质是辩护律师辩护的重中之重,因为案件性质决定案件量刑,同样犯罪的次数和犯罪金额也是辩护方向之一。辩护人应该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书形式提出律师法律观点,使得案件在侦查起诉前就取的一个良好辩护效果,最后在案件一审庭审及庭审结束后积极和承办法官进一步沟通,使得案件在整个辩护阶段均取得良好结果,充分做到为当事人负责的责任心。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王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