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私下签定赔偿协议后还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4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2016109日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7331日张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810,甲公司(甲方)张某(乙方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甲方同意就乙方受伤对乙方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一次性付清;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反悔,不得再提出任何理由的赔偿及要求等等”。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决议书》,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3月,张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2018年10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张某诉请是否超出仲裁时效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及是否应予撤销。

    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虽然张某认定工伤后,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是该协议签订时,尚未评定工伤等级,张某此时并不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待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出具后,才知道签订和解协议时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差距巨大,显失公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张某被认定为九级工伤之时。因此,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本案中张某伤残等级为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甲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50000元,显著低于张某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张某甲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当被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赔偿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尽量避免私了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