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一起侵权案件涉及的管辖问题

    基本案情

    一日,家住滨州市惠民县的张某与家住滨州市阳信县的王某在滨城区经济开发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淄博市桓台县的刘某与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经济开发区,张某已跑到滨城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 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 5000 元,余款 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 3 万元,王某付了 5000 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张某有权向那些法院就侵权案件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

    张某可以向滨城区、经济开发区、阳信县、张店区、桓台县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经济开发区而结果地则在滨城区。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阳信县、张店区、桓台县、经济开发区、滨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张某如选择在阳信县法院起诉,阳信县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得管辖权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阳信县,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阳信县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的管辖权。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滨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