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转让

    一、基本案情

    甲家具厂与乙贸易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两家企业一直信誉很好。2017年由于销售量明显下降,乙贸易公司拖欠甲家具厂货款未付,到2018年底累计欠款总额达35万元,甲家具厂找到丙公司,并与之签订债务追偿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负责追回甲家具厂在乙贸易公司的全部欠款85万元,同时甲家具厂将起诉等一切权利转移给该丙公司,丙公司从追得款中提留30万元作为必要的费用开支和报酬。

    二、问题

    1、本案中甲家具厂能否将起诉权等诉讼权利转移给丙公司?

    2、甲家具厂可否委托丙公司代行其诉讼权利?

    三、参考结论

    1、甲家具厂不能将起诉权等诉讼权利转移给丙公司。

    2、甲乙家具厂不可以委托债务丙公司代行其诉讼权利,但可以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及律师提起诉讼。

    四、法律适用与分析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手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不得被任意剥夺,也不得转让。所以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转移诉讼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权利,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当然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是同一的,当事人在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双方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转移诉讼权利的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法人或组织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外,民事主体之间不得将诉讼权利予转让。发生纠纷时,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相关人员代理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