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儿子不是亲生的

    基本案情

    20151218日,小红通过摇一摇与小刚成为QQ好友,当天相约见面,两人一见钟情又都未婚,相识当天就开始同居。2016年4月16日,小红感觉近来胃口特别好,吃的多,体重长了不少,肚子渐大还感觉好像有东西在腹内蠕动,逐让小刚陪着去看医生,经医生检查确认小红怀孕18周。获知小红怀孕,小刚及小刚的的父母都很激动,希望小红生下孩子,而小红的父母却不愿意女儿未婚先孕,要求小红做掉孩子。身处热恋中的小红没有听从父母的劝告,坚持要生下孩子。因小红还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经过双方家长协商,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了婚礼,2016年9月10日小红生育一子,取名小Q。在孩子出生半年之后,小红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与小刚补办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小红在家照顾孩子,小刚上班挣钱养家,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在小Q三岁生日聚餐时,小红朋友赵某酒后无意的一句话让小刚感觉非常不爽,赵某说小Q 与小红的前男友罗某像是复制黏贴的一样。第二天,小刚质问小红,满腹委屈的小红很是气愤,要求一家三口做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小刚不是小Q生物学上的父亲,二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刚气急败坏,拿着鉴定报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红支付小Q的生产手术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争议焦点:小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受小红委托莫同所指派郭学敏律师为小红代理。经过与小红多次沟通,最终确认小Q确实是小红与前男友罗某所生,在认识小刚前,小红一直与前男友罗某同居,在与罗某分手后当天认识了小刚,但小红确实不知道孩子是罗某的。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小Q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提前阅卷,并与小刚代理律师多次沟通,确认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努力促成双方调解。经过原被告代理律师及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最终小红与小刚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离婚、小Q由小红抚养、小红独自承担小Q 的抚养费、小红一次性支付小刚6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再无争议。调解结束后,双方代理律师陪同原被告双方去小Q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了小Q改姓手续,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办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对于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生子女,该私生子女因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其没有抚养教育义务,故可以主张索赔抚养费损失。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生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私生子女,给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小Q与小刚没有血缘关系,但非小红婚内出轨生育小Q,小红对自己生理常识及怀孕一事稀里糊涂,相比婚内出轨而言,小红的过错明显要小。另外,本案之所以6万元调解结案,关键还在于非常善良的小刚和他的父母,他们获知事情真相后,原谅了小红,但却无法接受小Q,所以,在赔偿数额上对家境困难的小红做出巨大让步,让已为人母的小红及其家人非常感激。调解笔录上记载了小Q非小刚亲生,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小红和小Q 的利益,调解书上并未体现该内容。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