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仅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卖方已交付标的物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器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纺织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器材公司诉称纺织公司自2014年9月以来开始向其购买货物,业务一直持续到2017年1月。器材公司积极履行所有供货义务,纺织公司尚欠十余万货款一直不付。为支持诉请,器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EMS快递送货单。

    判决结果

    法院听取本律师代理意见后,向原告方阐明法律规定,最终原告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案件得以解决。

    律师观点

    本律师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在收到原告诉讼材料后,结合证据向被告核实案件事实,被告公司称,原告并未履行完全部发货义务,原告主张的款项,被告未收到相应货物,但原告出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方已向税务部门进行抵扣。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根据被告陈述,向法院阐明了代理意见: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EMS快递单,但快递单不能证明货物的实际数量,其未能履行全部举证义务,即便被告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也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因此被告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日常交易中,很多中小企业不注重交易流程,常常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网上随意下载的简单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也不注重对证据的保留,常常引发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因交易不规范引起的诉讼,律师建议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