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系合同违约之诉,不能同时提出侵权之诉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某公司法人王某为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与某土产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由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后王某不能偿还借款,法院经查明王某与某土产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公司、某土产公司连带赔偿其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滨州某土产公司委托邵兆井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是赵某与王某、某公司之间的担保追偿合同关系,其二王某诉求的侵权关系,赵某承担保证责任是依据其与某银行的保证合同,并不是基于土产公司的侵权,诉求土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争议点】

    某土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基于保证合同为王某代偿银行借款500万元,代偿后王某及某公司未能偿还,王某、某公司应将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偿还赵某。某土产公司明知与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而与其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对赵某提供担保、银行发放贷款均有过错,应按照王某、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款项承担10%赔偿责任。随判决某土产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后某土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代理律师认为赵某的追偿系基于其保证合同,而不是基于某土产公司与某公司的《购销合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包括赵某主张的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两者不能合并审理。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赵某提出的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两者的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不同,不属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诉的合并的法定条件。因此判决驳回赵某对某土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既有合同之诉又有侵权之诉,则应该明确基础的法律关系。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