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商事】关于一起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管辖权诉讼的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

    张某与齐某是滨州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张某发现齐某利用伪造的A公司公章,将A公司名下近500条联通上网专线转移至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名下,给A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张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追回被齐某转移至B公司的上网专线并返还非法所得。齐某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齐某的住所地是淄博市临淄区,因此本案应移送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意见

    本所接受代理后研究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晰,齐某应当返还上网专线和违法所得,但就本案具体案由以及准确的管辖适用法院被告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就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承办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应当适用公司组织诉讼的管辖规则,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而非被告辩称的一般侵权纠纷。

    裁判结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管辖权异议,二审维持原判。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邱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