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被驳回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自有轿车行驶中不慎撞入路边沟中,造成车辆损坏,无人伤。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拿着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起诉A财产保险公司,要求A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A 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车损报告不服,申请在验车的基础上重新鉴定,但王某拒绝提供车辆查勘复检。

    本案争议焦点A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王某的车辆损失以及承担的具体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王某主张的涉案车辆损失,在被告A保险公司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因原告王某未能配合查勘车辆,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原告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心得体会
  随着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汽车维修厂也越来越多,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滋生了众多保险诈骗事故。在2015年前后,法院一般会依据原告提交的交警事故证明和原告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而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未查勘现场、未参与选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的抗辩,基本都是不予支持的,这样就造成了大量案件上诉。无奈,保险公司只得寻求经侦介入,经过几个诉求数额巨大的保险事故案件的调解,法官感觉到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不可靠,原告单方委托评估近百万的车损,在保险公司报经侦后,原告竟然同意几万元调解结案。经过调查,最终发现,有些修理厂与二手车评估机构是一家人开的,诉讼索赔的保险金最终也是归修理厂所有。于是法院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申请,准许重新鉴定的同时,要求原告务必提供涉案车辆查勘复检,尽可能让鉴定的损失符合客观实际。经过法院几年的严控把关,如今由修理厂代为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保险合同案件明显减少,对维护保险公司合法利益及社会正常的交通秩序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