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分包、转包还是内部工作安排

  •     基本案情

    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一工程项目交由甲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不得分包及转包,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等事宜。合同订立后,甲建筑公司与其公司下属的打桩队承包人丙签订了一份钻孔灌注桩基工程合同,后丙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桩基工程后退场。后甲乙公司发生纠纷。

    问题

    甲建筑公司将桩基工程交由丙处理是否属于转包或分包?

    参考结论

    甲建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转包或者分包。

  •     法律适用与分析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选择总承包方式或者分别承包方式,分包合同是指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该条规定可以用于分包的工程必须系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一般情况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该条还规定,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是指承包人于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与劳务分包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而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在本案,甲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承包合同,虽然甲乙公司在公司中约定不得分包及转包,但是丙作为甲公司下属的打桩队,甲公司将其桩基工程交由丙处理属于内部工作的安排,并非是分包或是转包。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