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以“咬文嚼字”的劲头追求法律精准适用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化工职工,2017年4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交通警察部门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7年11月杨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文件。人社局2017年12月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杨某提交的材料只能证实其确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了伤害,但并未证明其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杨某是否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系工伤认定程序中应予以查明的事实,并非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违反了基本的行政程序,撤销了原《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做出后,人社局依法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办案心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混淆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与非本人主要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将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工伤申请资料审查中,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诉讼过程中律师必须揭开法律朦胧的面纱,以“咬文嚼字”的劲头追求法律精准适用,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