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一起没有驾驶员的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8日凌晨四点06分,过路群众报警称一辆轿车在黄二渤十九路口以西发生事故,交警赶到现场,仅看到一辆四脚朝天的轿车横躺在道路中心线北侧路中间和被撞毁的中心护栏,经测量被损毁的护栏长达四十五米。现场勘察未发现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车内双气囊已爆开,车内外均未发现血迹。2018年9月18日,刘某到事故科,称其是本起事故的驾驶员亦是车主,因下夜班犯困发生了事故,第一时间给朋友打了电话,在事故发生1、2个小时后朋友拉他去医院检查了,没有报交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刘某依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起诉,要求涉案车辆的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赔偿车损、护栏损失共计8万元。

    争议焦点  

    A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刘某诉求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按照规定,刘某在诉前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后正式立案起诉。莫同所郭学敏律师作为A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获知证明事故发生的依据仅为事故证明,而事故证明上并未载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庭审中,作为被告A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我们提出该案不属于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本案的心得体会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普遍提高,上班族几乎都是驾车出行。作为有车族,每年都要花一大笔钱购买各种车险,但出险后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车险拒赔,这让很多车主郁闷不已。其实,车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车险条款对理赔作出的事无巨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因而就造成了出险后的N种不赔。作为车主,不仅要了解保险公司究竟赔什么,更要了解不赔什么,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的查处力度也逐渐加强,年轻人聚会、生意人应酬等等,很难避免要喝酒尽兴,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加之酒后盲目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大有人在,但面对严厉的惩罚,酒驾司机也是想尽办法逃避处罚。本案中,刘某自称事故发生前未饮酒,因受伤去医院检查,但检查报告上并没有受伤的记载,检查也是在事故发生后7个小时做的。刘某作为有近十年驾龄的老司机,发生事故后不报警,也不向保险公司报案,丢下车辆擅自离开,在事故发后的近20天时间内,对其车辆的去处也不关心,这些行为均与常理不符。交警虽然出具了证明,但证明上没有记载任何驾驶员的身份信息,为什么?因为,交警也无法确定谁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情形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刘某在车辆投有全险的情况下,为何有如此奇怪的行为呢?

为了证明免赔理由成立,我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刘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原件及保险合同条款,根据条款约定,在驾驶员不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退一步讲,即使驾驶员确定,发生事故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责任也是免除的。刘某对投保单上的签字及保险合同约定均无异议,综合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做出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律知识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作为A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已举证证明原告未及时报警、报案,及因原告未及时报警、报案导致涉案事故性质、原因不清,驾驶员身份及状态不明,已完成举证责任,而原告主张因事故受伤去医院就医,却未能提供证实其就医及受伤的证据,因而,法院判决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及A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