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过失致人重伤之“殇”

    基本案情

    前几日接待了一位王姓当事人。其拿着公安某局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急匆匆的来到办公室,一见面就大呼冤枉,要为其申冤。

经了解,该王姓当事人是某村委会的卫生员,负责村里街道的卫生清扫工作。某日,其在村里灭草时,在村里路边喷洒了一种叫“麦途”的灭草剂,化学名称为“二甲四氯钠”。第二日,村里一对老夫妻食用了一种叫金扎菜的野菜,出现中毒症状,经抢救脱险,医生诊断为急性有机磷和亚硝酸盐中毒。报警后,经公安局鉴定,受害人所受伤情分别为重伤和轻伤。侦查机关遂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意见

    经分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认为该事件没有引起死亡事故,达不到“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遂决定接手该案,为王某辩护。

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案情,并陈述了的辩护观点。办案警官认识到该案罪名错误,但不同意撤案。该案最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交到检察院起诉部门。

    我到起诉部门复制了所有案件材料,详细研究了案情,并对其中的专业问题联系了“麦途”的生产厂家,询问了化工技术专家,结合王某的陈述,发现该案疑点重重,众多问题没有解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向起诉部门提交了辩护意见。观点介绍如下: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之“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能够预见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通过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王某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其无法预见和不能预见的。

    首先,王某从事的工作是其所在村的卫生保洁工作,清除村里的杂草、野菜是其工作内容之一,侦查机关指明致使受害人“急性农药中毒”的原因是喝了放有野菜(金扎菜)的野菜粥。众所周知,金扎菜属于典型的野菜,在中国的北方随处可见,而灭除金扎菜也是王某的正常工作范围,那么,王某的行为如果构罪,那就是要求王某必须预料到灭除野菜(金扎菜)自己的行为能够产生使不特定的人食用后会中毒的后果,这无疑加重了王某应当“预见”的范围。

其次,从证据材料来看,受害人所采集的金扎菜的采集地点存疑。众所周知,金扎菜属于典型的野菜,在中国的北方随处可见,受害人所采集的金扎菜的采集地点只有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不能证实真正的采集地点。从鉴定结论来看,受害人自家边上的菜地内的香椿芽和蔬菜及其他杂草中均没有检出农药成分,这更加验证了受害人所采集的金扎菜的采集地点存疑。

    二、王某喷洒的“二甲四氯钠”不足以导致受害人出现急性农药中毒症状。

    “二甲四氯钠”是一种低毒性除草剂,主要通过阻止植物的光合作用导致植物死亡的除草剂。经询问生产厂家的技术员李某,他告知辩护人,不可能通过喷洒该种产品导致人出现急性农药中毒,二甲四氯钠实验的实验结果是,25%的二甲四氯钠溶液80毫升以上方可致人中毒死亡。辩护人通过查询网站,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本案中,王某所使用的喷雾器装水量为15公斤左右,按每喷雾器投一袋“麦途(二甲四氯钠)”30克计算(按说明书使用),所喷撒的药剂的容量为0.2%,按此推算,受害人只有喝下8000毫升以上方可中毒死亡,喷洒二甲四氯钠后的植物不可能有如此大的残留,受害人不可能食用喷洒二甲四氯钠后且经过清洗(受害人刘某笔录)的金扎菜导致如此严重的中毒。从受害人的病例和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来看,受害人是有机磷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且医院根据两种中毒进行的治疗,方使病人脱离生命危险。辩护人认为,受害人中毒的原因并非“二甲四氯钠”中毒。

    三、侦查机关讯问王某时存在“诱供”现象

    辩护人询问王某时,王某告知,侦查机关讯问时说,只要承认无意间将农药喷洒在受害人的菜地里,就可以放其回家,在此情况下,王某承认不小心将农药喷散在受害人的菜地里,才形成的****年*月**日的询问笔录。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证实,王某并没有在受害人的菜地里喷洒农药,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书》也将王某的喷药地点写成了在受害人的菜地旁。这两点印证了王某的说法。

    本案不排除他人投毒的嫌疑

    结合“二甲四氯钠”的毒性、受害人中毒的症状、***人民医院的病例、证人王**的证言和鉴定结论来看,本案中受害人中毒非常严重,属于急性有机磷和亚硝酸盐中毒,且食用的剂量非常大,不能排除有人投毒的可能。

    案件结果

    该案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对王某的强制措施。

    案件评析

    通过参与此案,深深体会到,刑事案件事关生杀予夺,无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都应当是钢丝之上的舞者,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和松懈。特别是以下三点,必须特别重视:

    1.求真。

    每一起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真相、假象相互交错。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办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时候,要以自己的最大努力还原案件真相。求真才能务实,只有了解真相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而运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了解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把握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

求细。

    作为司法工作者,办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时候,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真相、假象相互交错的案件中,要做到细致入微的观察,抽丝剥茧似的分析,不要放过每一个细节。有可能自己的一个疏漏,导致没有罪的人收到了错误追究,无罪的人受到了错误的惩罚。如此,将是对自己所充实的神圣职业的亵渎,将是对法律良知的背叛。

    2.求精。

    求精,就是对自己所做案件质量做到精益求精而且要注重效率。既要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又要做到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审查和司法文书审查并重,同时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细致全面的法律意见。这就要求我问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丰富自己的法学储备、文学素养和各方面的经验。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