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义务人代偿债务后即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A公司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从事民间借贷居间业务的某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与王某为该平台公司考察意向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据此向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保荐借款人;其同意保荐的意见是出借人出借资金的必要条件;借款时,平台公司、A公司、王某、借款人四方需要共同签署借款推荐审核表,该表载明资金出借后,A公司、王某负有催收义务,也负有代为清偿逾期借款本息的义务。

朱某等借款后逾期不还,王某代偿后,朱某等拒不向王某偿还代偿款项,王某委托我所代为提起诉讼,向朱某等追偿。

    争议焦点

    庭审中,朱某等提出抗辩称,王某代朱某等清偿债务并非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因此王某向朱某等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根据。我所的反驳主张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追偿权的原因关系、基础法律事实虽然包括担保法律关系,但绝不仅限于担保法律关系,合伙债务的分担、共有物所生债务的分担、无权处分、侵权等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产生追偿权,通常,代偿义务人代终局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均对终局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据此,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代偿义务人非因担保法律关系代终局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所的诉讼主张,判决朱某等偿还王某代偿的借款本息。

    案例评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代偿义务人替代借款人偿还本息的,即便代偿行为非基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依法对借款人也享有追偿权,除担保法律关系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也可产生追偿权。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李吉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