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刑事]我所刘春光、张海明律师辩护的一起 诈骗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商议合伙开设彩票站,李某收取王某3万元投资后并未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设备,当王某向李某索要投资款时,李某辩称没有收取王某的任何投资,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我所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指派刘春光、张海明律师为李某辩护。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阐明了律师意见:现有证据中,证明李某实施诈骗的证据极其匮乏,仅有被害人王某及其母亲的陈述笔录,供述材料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属于孤证;被害人个人供述的可信度低,并且不能提供向李某转账的交易记录。

    本案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对李某非法占有故意、客观行为的认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想要做成功一件案子,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并听取了李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尽快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能够认定李某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极其薄弱。由于辩护律师提出了详细的律师意见,检察院对本案也非常关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证后,能够认定李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仍然不足。最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