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刑事]批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使嫌疑人重获自由

                               ---精准把握案件进程、及时提交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李某与同事郑某等人驱车前往案发地,途中未商议殴打受害人张某。到达现场后,李某发现张某与其同事发生肢体冲突,出于义愤,与张某发生简单肢体接触。郑某持木棍击打受害人张某的车辆。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以后,我所齐俊港、张海明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经分析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并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关键环节,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从李某行为是否构罪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对于定罪问题,一是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分析后判断,二是依赖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鉴定情况。

   (一)若受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时,定罪分析如下:

    首先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的犯罪心理为无故生非或借故生非。而本案中,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积怨已深,且其对于矛盾的产生及激化存在明显过错。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看到公司其他员工与受害人肢体冲突以后,基于义愤参与其中,明显不符合无故生非或借故生非的情形。

    然后我们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人要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其仅是踩了受害人腿部一下,推了受害人背部一把,以上情形由李某的供述以及现场监控录像予以证明。正常情况下,李某的实施的行为不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且受害人收到的伤害主要是耳膜穿孔,李某并未击打过受害人头部位置,因而,李某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情之间不存在关联。若经查证存在直接致害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受害人伤情不构成轻伤时,定罪分析如下:

若受害人的伤情不能构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打人事件应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应依法对加害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发生的财物损毁事件,如上所述,并非李某等人预谋所为,而是他人临时起意所为,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毁坏财物,需要对郑某的主观方面及财物损失情况而定,李某未参与预谋、实施等犯罪活动,此事与李某无关。

通过以上定罪分析,可以得知无论该案的鉴定意见结果如何,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非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心得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及时、有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其次要抓住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关键环节,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过程中,及时与办案检察官联系,在准确把握、认真分析案件性质的基础上,递交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