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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同律所如期开展“每周一学”实务知识探讨活动

    为满足客户对专业化和综合性高端法律服务的需求、加强团队职业素养,莫同律师自发组织将每周六定为每周一学”学习日。“每周一学主要包括:律所资深律师向年轻律师传授自身经验、讲解最新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共同讨论疑难案例;通过灵活的形式将生硬的法律条文与现实案例相结合,在讨论中学习,在理解中记忆。

    2019年2月23日,“每周一学”活动如期开展,本期的主题是“买卖合同”相关实务知识探讨。本次学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集中学习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二是就买卖合同诉讼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本次每周一学探讨的主要问题:(1)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买受人已交付的价款就是标的物使用费或者受损赔偿金,当双方因扣款金额条款发生纠纷时,出卖人主张买受人已付的金额即是标的物使用费或受损赔偿金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无权处分,但却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卖他人之物),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人是否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讨论结论为:(1)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中,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当双方约定买受人已交付的价款就是标的物使用费或者受损赔偿金,当出卖人主张买受人已付的金额即是标的物使用费或受损赔偿金时,法院应对双方约定的扣留已受领价金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即该被扣留的价金数额以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为限,双方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有违公平,对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当事人是否为合同缔约方”问题的答复,即:本条中的当事人应为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其既可以为买卖合同的缔约方,也可以为合同缔约方以外的与买卖合同或出卖物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得知出卖人对出卖物无权处分,因而起诉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该当事人即为合同缔约方(买受人)。因此,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人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莫同所每周一学”不仅加强了莫同成员之间知识的沟通交流,更强化了团队凝聚力,打造一支“专业、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团队创造了良好条件。